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前言
  隨著國民所得的增加,以及因應工商社會生活形態之需求,國人送洗衣物比率漸增,除了提供消費便 利服務之外,許多高級服飾也需送專業乾洗以保障其品質。為因應消費時代來臨,企業經營者於銷售商品 或提供服務時,往往先制定一定型化契約,以規避與各個消費者,分別磋商訂定契約之煩。
  環顧目前國內洗衣公會所制定提供的牌示內容,雖然對於洗衣價格、衣物保存期限及賠償作一建議, 然而其相關內容,乃是較以站在業者片面的立場來訂定;而洗衣業者所提供消費顧客之收據,也只列舉部 份契約內容,同時並未提供消費者事先的閱讀機會;再加上服飾製造業者標示不實或品質有瑕疵,以致衣 物送洗糾紛層出不窮。
  過去或因國人法律知識不足、消費意識不彰、或礙於企業市場地位的強勢,定型化契約的爭議往往不 了了之;現在由於消費意識抬頭,民國八十三年一月通過施行的消費者保護法亦於第11條至第17條就定型 化契約做專節的規範。為落實消費者保護法之內容,本部針對現行市場關於洗衣定型化契約條款,提出定 型化契約範本,供洗衣業者與消費者雙方於訂約時參考運用。此外,並提出上述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之建議,俾便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適當時機公告時之參考,庶幾對消費者保護法的落 實、消費大眾的保護及企業的經營能有所貢獻。

 

洗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洗衣業者於賠償之後,送洗衣物即歸洗衣業者所有。
二.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遺失致送洗衣物被冒領者,洗衣業者概不負責。
三. 送洗衣物逾期未領回者,視為拋棄。
四.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者,洗衣業者縱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送洗衣物毀損滅失,亦不負責。
五. 送洗衣物遺失、被竊、失火或其他原因而滅失,洗衣業者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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