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 洗衣業者於賠償之後,送洗衣物即歸洗衣業者所有。 二.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遺失致送洗衣物被冒領者,洗衣業者概不負責。 三. 送洗衣物逾期未領回者,視為拋棄。 四.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者,洗衣業者縱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送洗衣物毀損滅失,亦不負責。 五. 送洗衣物遺失、被竊、失火或其他原因而滅失,洗衣業者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