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服飾標示基準
法規文號:經商第0九五0二四三二五四0號
發布日期:95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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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一、為促進服飾之正確標示,維護生產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特依商品標示法
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基準,明定服飾應行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但外銷商品
得依輸入國規定標示之。
二、本基準所稱服務係指由織品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
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
(一)其適用種類如下:
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茄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穿。
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晨褸類。
7.襪類。
8.配件類:手帕、領帶、圍巾、手套、帽子。
(二)不適用種類:
1.戲劇服類。
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
4.傘類。
5.腰類。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
三、應行之標示事項:
(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
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二)尺寸或尺碼。
(三)生產國別(製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
(四)纖維成分。
(五)洗燙處理方法。
四、纖維成分標示之規定:
(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
百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
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
(詳如附表)
(三)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
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
」。
(五)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裝飾花樣、副料除
外。
(六)服飾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
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飾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
絨等之纖維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
五、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
(一)洗燙處理標示(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
(二)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及乾洗兩種,若上開兩種方式均可使用者,應兩種同
時標示,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應標示「不可水洗、不可乾洗」,或以適
當圖案表示之。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則應明確標示之。
(三)乾燥處理方式包含滾動烘乾、擰扭、吊掛及平放四種,經測試織品後僅選
擇其中一種標示之。
(四)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得輔以必要文字說明,以補充說明圖案所無法完
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
(五)成套或成組搭配之服飾,可分開銷售或須用不同方式洗滌時,應分別於每
件織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式。
(六)本基準所使用之洗標圖案及其所代表意義如下:
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水洗 |
1.水洗。(機器洗)
2.圖案中加數字代表洗滌時最高
水溫。
圖案中未加數字則表示最高水
溫不超過攝氏九十度。
3.圖案中加手( )的圖形表示限
用水洗
4.圖案下方加一短棒(-)表示中速
洗滌縮短洗程。
5.圖案下方加二短棒(--)表示弱速
洗滌縮短洗程。
6.圖案中加(╳)的圖形表示不可以
水洗。
7.標示手洗之圖案不得再標示短
棒之圖形。 |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九
十度。
|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六
十度。
|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四
十度,但須中速洗滌並
縮短洗程。
|
織品可在機器中水洗,
最高水溫不超過攝氏四
十度,但須弱速洗滌並
縮短洗程。
|
織品置於水中,以手洗
滌(若未註明溫度則表
示可用熱水,水溫最高
不可超過攝氏九十度)
|
不可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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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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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洗 |
1.乾洗。(其過程中含烘乾)
2.圖案中加(石油)字樣表示僅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洗。但
可選擇不烘乾,應以文字輔助
說明之。
3.圖案中加(F)字樣表示可用石油
類或氟素乾洗溶劑清洗。
4.圖案中加(P)字樣表示可用石油
類、氟素、四氟乙烯、三氯乙
烷乾洗溶劑清洗。
5.圖案中加(A)字樣表示可用所有
乾洗溶劑清洗。
6.圖案下方加一短棒(-)表示須中
速洗滌縮短洗程中溫乾燥。
7.圖案下方加二短棒(--)表示須
弱速洗滌縮短洗程低溫乾燥。
8.圖案中加(╳)的圖形表示不可以
乾洗。 |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
洗。
|
可用石油類或氟素乾洗溶劑
清洗。
|
可用石油類、氟素、四氯乙
烯、三氯乙烷乾洗溶劑清洗
。
|
可用所有乾洗溶劑清洗。
|
限用石油類乾洗溶劑清洗,
但須中速洗滌縮短洗程,中
溫乾燥。
|
可用石油類、氟素、四氯乙
烯、三氯乙烷溶劑乾洗,但
須弱速洗滌縮短洗程低溫乾
燥。
|
不可以乾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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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
漂白 |
1.漂白。
2.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漂白。
3.圖案中加(氯)字樣及(╳)的圖
案表示不可用含氯漂白劑,
但可用含氧漂白劑漂白。 |
可用一般漂白劑漂白。
(含氯及含氧漂白劑)
|
不可漂白。
|
不可用含氯漂白劑漂白,但
可用含氧漂白劑漂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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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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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一) |
1.水洗機器滾動烘乾。
2.圖案中加(?低)表示最高溫度
不可超過攝氏六十度。
3.圖案中加(:中)表示最高溫度
不可超過攝氏七十度。
4.圖案中加(×)表示不可烘乾。
5.圖案中未加任何文字及符號
表示最高溫度不可超過攝氏
九十度。 |
可用機器烘乾,
最高溫度不超過攝氏
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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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機器烘乾,最高
溫度不超過攝氏六○
度。
|
可用機器烘乾,最高
溫度不超過攝氏七○
度。
|
不可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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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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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二) |
1.擰扭。
2.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擰扭。 |
用手擰扭去掉多
餘水份,或短時間弱
速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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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擰扭或脫水,只
能以手輕擠多餘水份
後平放乾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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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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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三) |
1.吊掛晾乾。
2.圖案中加( )圖形表示須於
陰涼處吊掛晾乾。
3.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吊掛晾乾。 |
脫水後吊掛晾乾。
|
脫水後於陰涼處吊掛晾
乾。
|
不可吊掛晾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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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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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燥(四) |
1.平放乾燥。
2.圖案中加( )圖形表示須於
陰涼處平放乾燥。
3.圖案中加(╳)圖形表示不可
平放乾燥。 |
脫水後平放乾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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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水後於陰涼處平放乾
燥。
|
不可平放乾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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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標圖案 |
意義 |
說明 |
舉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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熨燙 |
1.熨燙。
2.圖案中加數字表示最高使用
溫度。
3.圖案下方加( )表示熨燙時
須於織物上墊一層布。
4.圖案中加(╳)表示不可熨燙
5.圖案中未加任何文字及符號
表示最高溫度不可超過攝氏二
一○度。 |
可熨燙,最高溫度不
超過攝氏一二○度。
|
熨燙時須於織物上墊一層
布。
|
最高溫度不超過攝氏
一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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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熨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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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示方法如下:
(一)本基準第三點應行標示事項之(一)、(二),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
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
(二)本基準第三點應行標示事項之(三)、(四)及(五),應採用經洗滌
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
。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但下列服飾得以附掛、說
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
1.嬰兒衣物。
2.泳裝類。
3.內著類(胸罩除外)。
4.手帕。
5.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
6.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
(三)襪類商品每雙應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紙盒等包裝方式標示第
三點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且不得以直接貼標於本體之方式為之。
(四)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
(五)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七、本基準修正規定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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